海內外不少學者發(fā)現,當代中國基層社會結構與秩序具有某種分割特征。中國農村一直以來都存在相對中央集權的地方自治結構,直到20世紀80年代,如果想勾勒中國農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輪廓的話,我們會發(fā)現它就類似于一個巨大的蜂巢(honeycomb)。其內部由一些細小、相似、內聚性強、邊界清晰且互不相連,類似于細胞(cell)的共同體構成。盡管中國在1949年之后國家通過單位制度實現了自上而下的權力滲透和對基層社會的全面控制,但他還是提醒我們注意這一結構秩序的分割性。所有這些社會集團都被延綿不絕的垂直網絡關系割裂開來,這種網絡關系制造出了與集團相沖突的利益和忠誠對象。中國城市單位結構的政治功能是事實上分割了這樣一種公共領域,使其成為有多個邊界的,內部封閉的局部活動區(qū)域。很多基于產權形成的城市基層自治組織是在開發(fā)商和房管部門的操控下成立和運行的。這些機構與國家聯系密切,或者就是國家的代理人。因此他將社區(qū)制稱為一種準法團主義式的制度安排。而這顯然也起到了分割城市基層社會結構與秩序的功能。
關于中國基層社會結構與秩序具有分割特征的理解基本上都源于其對社會利益?zhèn)鬏斉c滿足的過程,以及在此基礎上國家與基層社會聯結形態(tài)的判斷。從這一角度來說,當前我國的網格化管理延續(xù)了對基層社會結構與秩序的分割效應。這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通過網格化管理,社會利益訴求被以基于行政區(qū)劃設立的網格分割為一個個邊界明顯的封閉領域。無論是集聚還是滿足社會利益訴求,都嚴格遵循屬地管理原則。
第二,網格化管理要求社會利益訴求的表達和上傳必須嚴格遵照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原則,任何越級行為都被視為是秩序不穩(wěn)定的表現,這也是各級網格責任人要竭力避免的。
第三,網格化管理要求基層利益訴求和利益糾紛盡可能在低級別層次得到滿足與解決。在考評機制的約束下,各級網格需要將問題解決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之內,盡量不向上級反映,因為過多向上反映問題會被視為是工作不力的表現。
基層社會的分割特征有助于我們理解當代中國社會劇烈變遷過程中社會秩序保持相對穩(wěn)定的結構性基礎。城市基層治安治理體制所具有的網格分割效應在客觀上導致了基層社會利益訴求和利益沖突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即網格之內,并通過加強基層(準)政府組織的回應性和提升其滿足利益訴求的能力來給予靈活有效處理。由于網格系統(tǒng)與基層政府組織構架基本重疊,因此盡管社會利益訴求與沖突可以從低級別網格向高級別網格傳遞,但基本被控制在行政體制之內。這樣一來,沖突因素就不會擴散到網格之外,也難以跨越行政邊界,融合并形成更大的利益聚合體或者導致更大規(guī)模的、哪怕是潛在的利益沖突。此外,網格化管理將利益滿足和利益沖突解決在盡量低的網格層次,使得網格成為了國家與基層社會之間的過渡和緩沖地帶,從而有效避免了兩者的直接接觸或對立,也降低了利益沖突對行政體系和社會秩序造成沖擊的風險。
作為城市基層治安治理體制的實踐形式,網格化管理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層社會對政府的回應性與服務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利益持續(xù)分化背景下社會秩序穩(wěn)定的壓力不斷增大;社區(qū)制管理半徑過于稀疏、效率較低;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安治理的現實需要等。網格化管理對于當前我國城市基層治安治理體制的優(yōu)化運行以及秩序整合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首先,它開辟了黨政資源下沉到基層社會的渠道,增強了黨政系統(tǒng)對社會利益訴求的回應與滿足。其次,它創(chuàng)新了基層黨政組織的運作方式,通過吸納效應和鏈接效應鏈接了多元主體并促進了市場和社會資源參與社會治安治理。第三,它通過網格分割了社會利益訴求表達,從而有利于基層秩序保持穩(wěn)定。然而,本研究也發(fā)現政府主導下的城市基層治安治理體制具有科層化傾向和壓力型體制的特征,這使得基層政府無限承擔了社會治安治理職能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同時還限制了市場和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安治理的空間。另外,國家的內部分化也降低了基層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以及基層治安治理體制的整體績效。
當前我國國家與基層社會聯結的非均衡性與不穩(wěn)定性。這意味著城市基層治安治理體制內部存在結構性的緊張與沖突因素,并對社會秩序構成威脅。盡管目前整個體制在某種平衡狀態(tài)下運行,基層社會并未出現明顯的、較大規(guī)模的不穩(wěn)定;但隨著社會變革的進一步深入,這種平衡隨時可能被打破,導致其內在的結構性緊張因素被激發(fā)。